您好,宿州应用技术学校欢迎您!
  • 安徽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
  •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
  • 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
  • 全国优秀成人继续教育院校
  •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 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 全省校企合作典型示范学校
  • 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
  • 全省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 全省文明校园

二职高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添加人:admin】 【发布时间:2008-08-10】 【点击量: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 不超过二个月,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二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将取得普通全日制中专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其中课堂操行成绩10%、平时作业20%、期中20%、期末50%;考查成绩按平时成绩(即:作业、实验报告40%、课堂提问10%、课堂、操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40%)进行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六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每学期考试科目(含实践操作)—般不得超过六门。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同样进行补考。对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免考原因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在校期间,同—门课程只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夕准许参加一次清理补考和。

    第十条 我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前必须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虽有不及格科目、但末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不及格,或者经补考后仍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名单由相关专业组提出,学校批准后执行。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它相近专业就读。

    第十三条留级学生必须随同所留班级学生一起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同时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中职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必须按照本人申请、转入和转出班级的班主任和专业组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在每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后的二周之内办理。凡已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提出转专业。

    第 十五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凡是从外校转入本校学习者,须经两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学生本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十七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两次为限。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半年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学校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者;

    5、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6、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 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 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 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政教处,各专业组汇总本专业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 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末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政教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 二十五条学生迟到、早退以学校统一的上课铃声为准进行计时认定。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过后15分钟以内进入教室的,或在下课铃声发出以前提前15分钟离开教室 的,均按迟到或早退1次处理。凡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或者1次超过15分钟的,均以旷课1学时记载。全天旷课按8个学时折算。

    第 二十六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持有学生证、配戴学生标志卡。学生凭标志卡出入校门、宿舍、教室等场所和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 生证、标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伪造学生证、标志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学生证、标志卡在学生毕业 离校时,必须将原件交回政教处统一注销。

    第 二十六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出示学校医务所或医院诊断证 明,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查,政教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政教处 签署意见后,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单由学生本人在审批当日交所在班级的班长进行考勤登记,并报政教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宿州市二职高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 二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专业组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处分决定并行文,同时报政教处备案: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专业组和政教处调 查违纪事实、落实相关材料、提出处理结论的书面建议,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后,学校行文。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校内公告。

    第 三十条对受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 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经政教处研究批准,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4、一学期连续旷课或累计超过81学时及其以上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 三十二条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 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七章 顶岗实习与毕业

    第三十三条在校学生应有一年的顶岗实习期,学校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顶岗实习计划由专业组和教务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我校中专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教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八年八月十日

上一条:宿州市二职高体育课教学管理

下一条:无